消费者维权须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以下须知。
二、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本省范围内的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可以通过本平台和解。
三、本和解平台仅适用于已加入江苏“智慧315”和解平台的经营主体。
四、消费者通过本平台维权和解的注意事项:
- 1、准确选择被维权的经营者。可输入关键词查询后确定;无法查询到经营者的,请拨打维权电话或通过其他方式维权;涉嫌无照经营,请通过其他方式维权。
- 2、填写的和解单内容要有具体的和解请求、事实和理由。有相关证据的需同时上传。
- 3、本和解平台通过消费者与经营者和解的方式解决。消费者在线和解提交相关信息,经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经营者会第一时间收到和解信息并与消费者联系处理。
- 4、在提交和解单之前请留下您的有效手机号码,以便及时告知处理进程和结果。在和解处理结束后,您会收到一条回访短信,请及时回复,对和解处理工作进行评价;未收到回访短信的,可通过江苏智慧315网站对和解处理工作进行评价。
五、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 1、有确切证据证明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 2、没有明确的诉求或者没有真实准确的被维权方的。
- 3、经营者之间因购销活动产生纠纷的。
- 4、或因投资、经营、技术转让、再生产等以营利为目的活动引发争议的。
- 5、公民个人之间私下交易或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 6、消费者对维权商品或者服务的瑕疵在购买或者接受之前已经知道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 7、消费者不能提供必要证据的。
- 8、消费者未按产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产品损坏或人身、财产损害的。
- 9、争议双方曾在消费者协会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
- 10、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
- 11、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
- 12、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