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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江苏省消保委 更新时间:2022-08-02 14:52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消费维权投诉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消费维权工作的专业性,建立多元共治的消费维权体系,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要求,结合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消费维权投诉站(以下简称“投诉站”),是指经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消保委”)同意设立并授牌,在江苏省重点消费领域建立的基层消费维权平台。由自愿在消费维权领域作出奉献的江苏省内各行业协会、相关企业等组成。

第三条 投诉站的设立遵循自愿申请、协调共建、公益履职、行业指导、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投诉站由省消保委领导,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优势及时化解消费纠纷。

省消保委依法依规监督管理、考核、指导消费维权投诉站的维权工作,并与投诉站建立维权协作联系机制。

行业协会依照本办法开展相关投诉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做好投诉站运维保障。

第五条 投诉站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消费维权事业,积极处理消费者投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二)工作制度与机制完善,依法依规履职,信息公开透明,办事流程高效,充分发挥行业消费维权的专业性;

(三)主动接受省消保委的管理指导以及消费者的监督;

(四)具有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六条 投诉站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较高的政治文化素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规章制度,熟悉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二)热心社会公益,热爱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正义感,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三)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消费维权工作;

(四)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动态,自觉服从消保委的组织与管理,乐于接受相关工作安排;

(五)具有一定的行业领域内从业经验。

第七条 根据省消保委的工作部署,依法受理调查、调解处理涉及本行业的消费纠纷;协助省消保委处理有关行业的消费者投诉、咨询。

第八条 定期收集、整理和反馈相关消费维权信息和资料;对涉及本行业的重大消费者投诉事项,及时向省消保委报告。

第九条 按照省消保委的指导要求,参与专题性消费教育与引导等消费维权宣传活动。

第十条 就有关行业的投诉热点、重大问题或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经营行为主动上报省消保委,积极参与行业自律经营监督。

第十一条 主动参与省消保委的工作经验交流、维权培训会或学习会等活动。

第十二条  建立高效纠纷调处制度。投诉站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投诉后,一般应在四十个工作日内结束调查调解;对疑难复杂或确有特殊情况的投诉,调查调解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应在受理投诉登记表中备注说明。

第十三条 建立协调联动制度。投诉站对重大投诉案件应及时上报;积极处理省消保委转交的协办投诉案件。

第十四条 建立履职总结制度。投诉站充分利用信息化平台,做好投诉分析,主动上报投诉处理数据与典型案例。

第十五条 建立责任制度。投诉站应认真及时处理消费纠纷,任何消费纠纷都应及时告知消费者处理结果;对无法有效处理的案件,应做好法律法规情理等示明工作;认真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消费者监督,规范服务、积极自律。

第十六条 投诉站设立在热心消费维权事业的各行业协会或企业中,由行业协会或企业派遣专职人员负责处理消费维权纠纷。

(一)投诉站由省内行业协会或企业自愿向省消保委申请或推荐,由省消保委研究决定是否设立;

(二)省消保委定期开展考核,连续考核不合格或经省消保委研究确定工作不达标的,可以取消设立有关投诉站;

(三)投诉站因故不能继续承担消费维权工作的,应提交退出申请,由省消保委批准并公布。

(四)投诉站一般应具有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两名。对违反投诉站工作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应当解除其职务。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消费者提供维权服务的投诉站,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七条 投诉站的管理考核工作由投诉站站长负责。投诉站长由省消保委确定,负责全面协调处理消费维权投诉站的相关活动。

第十八条 投诉站的各项消费维权活动应在省消保委的授权或指导下进行。投诉站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十九条 投诉站工作开展情况,由各行业协会或企业向省消保委书面报告,也可在年度工作总结材料中体现。

第二十条 投诉站设立期限为五年,到期后由行业协会、企业申请,省消保委审核后决定是否继续设立;行业协会、企业到期未主动申请的,不予继续设立。

第二十一条 因故被取消设立、到期后不予继续设立的投诉站,省消保委应当及时公布,并收回授牌。

第二十二条 省内各级消保委组织设立投诉站的,可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消保委负责解释。



(来源: 江苏省消保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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