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对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近年来,镇江市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得到了中国人民银行镇江市中心支行和各家金融机构的高度重视,金融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镇江市消费者协会在调查中也发现,一些金融机构仍然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表现在金融产品的营销宣传;客户信息安全保护;电话营销、短信营销主动呼出扰民;服务信息提供不准确误导消费等方面。
镇江市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锁勇介绍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行业行为准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权等。通过消费者投诉信息的分析,对以下三个方面发布风险提示。
产品设计和宣传方面存在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风险
主要表现有:1、部分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善;2、部分产品的风险资本计量不精确,销售不合规;3、宣传产品引用的数据不准确、不全面,对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4、对资产管理类产品未来效果、收益等做出保证性承诺,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手段,误导消费等。5、信息披露不到位。在贷前未充分向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未使用清晰可辨字体,明示产品与服务年化利率及费率;未向消费者明示重要合同条款、可能承担的风险及违约责任、银行保险机构应承担的义务等,导致关键信息披露不到位,产品与服务购买、个人信息查询等用户授权等采用默认勾选模式。6、销售的产品风险等级与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而部分工作人员并未能从消费者角度考虑,充分提醒或者提前预防。
销售行为方面存在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风险
主要表现有:1、合同条款设计将本应由银行自身承担的费用转嫁给消费者承担,存在不合理性。2、强制捆绑、搭售或者要求向特定第三方合作机构购买产品或服务。3、销售过程利用格式合同拟定方的优势,在条款中暗藏保留自身权利,限制他人权利事项。4、部分合同的补充条款存在对消费者不利的要素。
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其他风险
主要表现有:1、对产品营销团队重绩效、轻管理,造成营销人员不当销售行为;2、合作过程中,未检查和有效管控合作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执行情况;3、在信贷业务中,违规与各类中介、咨询公司等第三方“合作”,消费者唯有接受第三方服务并支付费用等附加条件,才能获取正常贷款的相关手续及获得贷款。
这些第三方与银行的“合作”,虽然也能够为消费者带来更多的服务,但同时也可能推高消费者的消费成本。对于这些“合作”行为,金融机构应当更加完善制度、规范运作。
镇江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市消协执行副会长赵国新表示,金融行业事关国家发展,金融消费也是民生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期待金融机构能够更加重视和保障消费者权益,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也更加注重社会效益,谋求品牌的长远利益和金融市场整体健康发展。同时,广大消费者也要重视自身权益,以理性、健康的消费观念选择金融消费产品。有关部门也要持续关注金融消费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落实监管手段、保障监管效果,共建繁荣稳定的金融市场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助力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
(来源: 镇江市消费者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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