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全省消保委组织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消费者至上,聚焦消费维权热点难点,坚定依法履职,致力打通维权痛点堵点,构建便捷高效的维权渠道,努力化解消费纠纷,切实解决消费者“急难愁盼”问题,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消费者黄先生于2020年11月28日,在宝应县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总价16万元的品牌货车。车辆首次行驶在55KM/h—65KM/h时有抖动现象。他立即联系了商家。商家将情况汇报至上级经销商扬州某汽车销售公司。扬州某汽车销售公司组织维修站人员对他购买的货车进行了7次常规性检测维修,问题仍未得到解决。2021年2月21日,两级销售商告知他,货车装货行驶中的抖动现象为正常现象,不再维修。但对货车维修产生的费用及误工损失给予4500元的补偿。这4500元仅作为他后期维修基金,并要求他签订承诺书。对于商家这种说法以及做法,黄先生非常气愤,拒绝接受商家的处理方案。2021年3月3日,黄先生投诉至宝应县消费者协会。
宝应消协秘书长、党员邵步楼接诉后高度重视,于3月4日下午,与厂家技术人员在货车装货行驶情况下进行了跟车体验勘察,确证货车在行驶至55KM/h—65KM/h时抖动严重,厂方技术人员对事实存在的抖动现象不置可否,并一味强调目前抖动现象国家没有统一标准和强制性规定。邵步楼并不认可厂方的说词,认为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为化解纠纷,邵步楼在与销售商沟通的同时,向生产厂家发函要求厂家来人协助解决问题,并及时启动“诉调对接”机制,向宝应县人民法院如实反映相关情况。3月12日,县法院安排两名法官到消协指导调解这起消费纠纷。在各方共同努力下,销售商、生产厂家最终同意为黄先生办理退车手续并返还车款16万元并在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黄先生十分满意。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当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本案中,黄先生购买的货车自购车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原因不明抖动,针对这一情况,经营者理应承担抖动瑕疵的举证责任,然而经营者多次维修检测均未能给出合理解释、妥善处理问题,黄先生有理由怀疑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车。经营者的无理辩驳不能作为其免除自身责任的有力依据,车辆行驶过程中抖动存在安全隐患,长时间的抖动会造成螺丝松动,且对车辆的抓地力也有影响,即使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也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来源: 江苏省消保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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