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消费者宋先生因家中照看小孩需要,于2024年5月15日与某网络家政服务平台、家政阿姨刘某签署了一份家政服务三方合同,并向家政服务平台预付支付中介费用5000元。2024年5月16日家政阿姨刘某正式去宋先生家上门服务,但只做了16日、17日两天,第三天,刘阿姨突然告知宋先生不能来上班了,宋先生急忙与家政平台所属公司联系,公司称刘阿姨因身体不适无法继续服务,让宋先生重新选择家政阿姨。由于事发突然,家中小孩身边又不能缺人,宋先生非常气愤,对家政公司产生了极度不信任,故向家政公司提出解约,要求家政公司退还中介款。但家政公司认为家政阿姨是因病无法上班,属于特殊情况,不属违约,宋先生解约可以,但需要扣除首次匹配费、一个月中介费和家政阿姨两天服务费,共计2245元。宋先生认为家政阿姨违约在先,家政公司却还要让自己承担如此高的扣费,不公平、不合理,希望苏州市消保委介入进行调解。
【处理过程和结果】
在接到宋先生的投诉后,苏州市消保委高度重视,立即与家政服务平台管理方某家政服务公司取得了联系,详细了解了该投诉的具体情况和三方合同细节。为提高投诉案件的办案质量,满足消费者的纠纷化解需求,苏州市消保委邀请法院法官一起参与苏州市消保委组织的网上视频调解。经调解,家政公司退还了宋先生3500元中介费用,宋先生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对苏州市消保委和姑苏区法院工作人员的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表示认可。
【案件评析】
在本案中的《家政服务合同》为一份三方合同,与一般的双方合同不同,合同中不仅约定了消费者(即雇主方)与家政公司的权利义务,同时约定了雇主方与家政服务人员的权利义务、家政公司对家政服务人员的管理职责。故该合同中三方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交织、权利义务堆叠,厘清各主体在合同中的所处地位和法律关系尤其重要。本案的消费者作为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本质上是个人劳务雇佣关系,签署的是个人劳务合同。家政服务人员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合同条款履行服务,在服务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承担违约责任。雇主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服务费用,并对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本案家政公司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本质上是一种类似劳务派遣关系,劳务派遣关系其实也是一种双重劳动力的雇佣关系,这使得家政公司能长期维持多名家政服务人员驻留平台,以供雇主在网上浏览和选择,因该雇佣关系的存在,合同中明确了家政公司对家政服务人员的日常管理事项,包括:背景调查、人员调配、服务保障等。而家政公司与雇主之间则是一种劳务中介关系,家政公司为雇主提供中介服务,撮合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建立服务关系,并从雇主处获得中介费用。现家政公司和家政阿姨主张,未能根据合同约定提前请假、上门服务是因家政阿姨身体原因,不属于违约,但根据《民法典》第577条的规定,合同违约归责原则的核心是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下,债权人没有义务对债务人有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债务人以自己主观上无过错为由并不能阻碍违约责任的归属和损失的赔偿。
最终,本案因消费者提出的解约要求符合合同约定的解约条件,在合同解除后,家政公司和家政服务人员需承担共同违约责任。家政服务人员因自身原因无法按照合同按时提供服务,承担主要违约赔偿责任;家政公司因没有即时调配、替换家政服务人员存在管理上疏漏,承担次要违约赔偿责任。
(来源: 苏州市消保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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