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消费者宋女士2023年年底在顾山镇某餐饮店就餐时,觉得环境和菜品都不错,便向商家预定年夜饭并支付了500元定金,今年1月中旬接到商家通知年夜饭套餐出来了,可宋女士一看,最便宜的是6人套餐为1288元,而自己家里就4人,相关的菜品还固定无法更换,宋女士觉得这个价位对于自己一家并不合算,要求更换或退单,但商家表示套餐菜品固定,要退单不予退定金,双方争执不下,宋女士投诉到江阴市消保委顾山分会寻求帮助。
处理经过及结果:
顾山分会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双方了解情况。宋女士表示,当时商家并未告知年夜饭具体的价格,双方也未就菜品作出约定,待商家推出年夜套餐后,自己发现价格和菜品都不满意,便联系商家是否可以变更菜品或者退款,但被商家拒绝了。商家则认为年夜饭套餐每年都是固定菜品,宋女士应该知道,故未有提前告知,宋女士要求的更换套餐菜品是不可能的,毕竟春节期间人手及原料准备无法与平时相比,若大家都要求更换,到时也会出问题,而且宋女士支付的定金已进行原材料的采购,故退单也不退定金。顾山分会工作人员指出,消费者拥有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商家在消费者支付定金时未告知消费者最小套餐是六人套餐且菜品固定,不能一厢情愿的认为消费者知道,虽然宋女士预先支付的是定金,但商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商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最终经调解,商家同意退还费用,双方达成和解。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在进行预定预付消费时,应该向商家详细了解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具体情况,明确各自权利责任,并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资料,出现纠纷通过正当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 江阴消保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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