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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江苏省消保委 更新时间:2023-02-13 10:38

聊天记录是合法证据 主张权利时予以釆信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周先生授权我市某汽车改装公司升级定制高端商务车,在支付3万元费用后突然取消了合作,商家拒绝退还该笔款项。于是周先生向江阴市12345热线投诉,称其人在四川,与商家交流不便,请有关部门主持公道,要求商家退还3万元款项。 

处理过程和结果

江阴市消保委要塞分会调查发现,周先生在该店订购奔驰V260一台进行升级改装,双方通过微信联系,商家发配置单、工艺设计图片供客户挑选,客户确认改装方案和价格后微信转账3万元,转账说明中未标注资金性质和用途,商家收款后当即回复“高端顶配定金已收到”,客户未置可否。

商家认为,本公司制定改装方案,收到定金后立即安排订车,付出劳动获取报酬乃天经地义,客户单方面终止合作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定金不予退还。

江阴市消保委要塞分会认为,微信聊天记录是合法电子证据,商家收款后回复“高端顶配定金已收到”,是对“定金”属性进行确认,客户当时未提出反对意见。未发言未表态视同默认,表明其认可并接受,因此认定该笔转账款属于“定金”无疑义。

本案中,由于商家明确拒绝调解,要塞分会终止调解。

案例评析

近年来,随着信息化的推进,特别是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的行为方式逐步从“线下”向“线上”转变,民事证据越来越多地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中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和形式,该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电子证据可作为证据链的一部分,在司法审判及民事调解实践中得以运用、予以采信。

电子证据包括网页、博客、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根据外在表现形式不同,电子数据证据又可分为:文字、图像、声音、多媒体、应用程序等形式证据。

证据一般以书面证据为准,但不限于书面证据。手机、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已经成为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旅游、购票、打车、住宿、外卖、支付宝、手机银行等各种APP服务得到了广泛应用。电子证据已经合法化,广大消费者在网上冲浪、微信、短消息、QQ聊天时要谨言慎行,你所说的每一句话、每一个字,甚至表情、符号、动漫图片等均可作为“呈堂证供”。同时也要活学活用聊天记录查询、截图、收藏等功能,注意收集保存,一旦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可作为主张权利的有力证据。

(来源: 江苏省消保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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