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以来,涉及“携号转网”消费投诉频发,投诉问题多集中在:消费者签订“十年不得转网”的霸王条款、迟迟不予退还转网结余话费、拖延办理等情形。“携号转网”服务,是指手机电话用户变更签约的通讯业务经营者而用户号码保持不变的一项服务。“携号转网”业务降低了转网的门槛,无需换号,给用户提供了便利,降低用户的转网门槛,促进了市场竞争,有利于整个行业服务水平的提升。
无独有偶,消费者王先生在“携号转网”过程中就碰到麻烦事,王先生表示自己于2021年1月份在常州新区某手机专卖店购买了一台9499元的手机,看身边好多朋友都办理了“携号转网”业务,为了压缩通讯资费,他于同年5月到通讯公司窗口办理“携号转网”手续,然而窗口工作人员告知不能办理,理由是其在购买手机时在他们通讯公司申请了一笔400元的补贴,所以暂时无法办理“携号转网”业务。查询后发现办理400元补贴地点位于天宁青龙街道的一个网点,王先生表示自己根本就没有去过那个网点,没有办理过补贴,更没有得到过补贴款,种种迹象表明手机专卖店以王先生的名义在通讯公司申请了400元补贴,导致王先生被限制“携号转网”。多次协商无果,王先生投诉至常州市消费者协会,要求获得补贴并携号转网。
接诉后,常州市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党员王辉立即联系手机专卖店了解核实情况,确定情况属实。经多次调解,该手机专卖店同意退还消费者王先生400元补贴,且在常州市消协的帮助和沟通下,通讯公司同意帮助王先生携号转网。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申请补贴涉及到消费者自身的可得利益及身份资质,具有相应的人身属性,手机专卖店不应为了一己私欲在未明确告知消费者且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擅自以消费者名义申请补贴,在违背消费者意愿的同时,也剥夺了消费者后期享受诸如“携号转网”等多项业务服务的权利,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利。另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签订行为系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然而本案中申请补贴并不是名义当事人王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不对王先生发生法律效力,该补贴申请限制不应成为对抗王先生“携号转网”的理由,通讯公司理应为王先生办理相关业务。
(来源: 江苏省消保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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