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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江苏省消保委 更新时间:2021-06-01 14:39

我为群众办实事:早教中心遇伤害 场所也要担责任

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全省消保委组织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消费者至上,聚焦消费维权热点难点,坚定依法履职,致力打通维权痛点堵点,构建便捷高效的维权渠道,努力化解消费纠纷,切实解决消费者“急难愁盼”问题,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消费者应女士2020年 8 月12日到市消保委投诉称,2020年7月9日18时许,消费者应女士带孙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某早教培训机构学习,课余时间其孙子被另一位孩子的家长踢伤,导致多处软组织受伤,造成原来是活泼爱说话的孩子,不敢与外人说话交谈,不敢离开家人,甚至不敢到公共场所、娱乐场所,呈恐惧、自闭症状。经诊断,孩子需多次心理治疗。应女士十分愤怒和悲痛,于2020年8月12日投诉至连云港市消保委,要求被投诉方退还所交纳费用,赔偿孩子后期心理治疗、辅导等各项费用2万元,并当面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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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诉后,连云港市消保委投诉部主任、党员单晓生同志立即前往该早教机构了解核实情况。据早教机构监控视频显示,几个孩子在娱乐区域互扔塑料球,画面中过来一个家长突然向其中一个孩子的后背踹了一脚,孩子被直接踹趴在地上。当时是课余休息时间,家长带着各自的孩子在娱乐区域玩耍,应女士在孩子被踹时不在现场。早教机构负责人认为,应女士在事后已报警处理,踢伤孩子的家长也已受到治安处罚,当时工作人员也没有发现,所以早教机构不存在过错。经多次调解,该早教机构同意三日内退还剩余学费8288元,补偿现金3842元,合计1213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第三章学校保护之第四十一条规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应当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规律,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即早教等培训机构与学校一样在其服务或者负责的范围内具有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免受侵害的权利。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该早教机构作为法定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责任主体,在其职责和服务范围内发生了未成年人人身损害事件,虽然家长存在故意伤害行为,但是事件发生时,在未成年人自由活动的场所并无工作人员在场,未妥善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当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 江苏省消保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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