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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扬州市消保委 更新时间:2026-09-11 10:07

电动自行车超三包期自燃引纠纷 江都消协情理兼顾促化解

近日,消费者徐先生前往江都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在使用过程中突发自燃,最终车辆被烧毁,他向销售商提出赔偿诉求,却遭到对方拒绝。

案情简介

经了解,徐先生在两年前花了近三千元购买了一辆某品牌电动自行车,由于家境比较困难,日常依靠这辆车往返于江都与扬州之间,做点小生意维持生计。前些日子,他骑了两年多的电动自行车忽然自燃,烧得只剩下铁架子。车子发生自燃后,徐先生立即找到商家,要求赔偿,但商家以过了三包期为由不予理睬。无奈之下,徐先生只好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找到消协,请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江都消协城中分会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介入,立即对此事开展核查与协调工作。徐先生留存了当年购买电动自行车的购物凭证,但购车时间早已过了三包期限一年的时间。徐先生认为,虽然过了三包期,“但放在那儿的电动车好好就自燃了,这责任也不能我一人负吧?”

商家则态度强硬,明确拒绝任何赔偿,理由是该车已过质保期,且车辆已完全烧毁,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燃是车辆本身的质量问题所致。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生产者必须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2条同样强调,经营者应对商品缺陷导致的损失负责。因此,在本案中,矛盾的焦点在于电动自行车的自燃是不是产品缺陷造成的。车主需要提供火灾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提供)或第三方检测证明,证实自燃与产品缺陷直接挂钩,只要证据确凿,即便超出三包期,商家或者厂商仍须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由于电动车的自燃事件已发生多日,投诉人也无法提供出自燃的鉴定报告,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考虑到徐先生的实际情况,消协工作人员再次上门与商家进行沟通协商,他们秉持公平公正原则,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耐心地向商家阐释相关消费权益知识,同时说明投诉人的家庭困境。最终,商家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同意向徐先生支付补偿款一千元,徐先生对处理结果十分满意。

消协提醒

在此,江都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

第一,购买电动自行车时,务必选择正规经销商及知名品牌,仔细查验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

第二,将电动自行车放置在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不要随意改装车辆,同时避免在室内和楼道为车辆充电;

第三,务必妥善保留好购物发票、收据等相关凭证,以便在出现消费纠纷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 扬州市消保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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